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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
2010-10-10 21:22:38 来源:袁吉松
①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a.侮辱诽谤案,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
② 自诉公诉混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解释 1 条 2 款)
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③ 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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