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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相关规定

2010-09-26 10:24:20 来源:袁吉松


危害公共卫生罪相关规定

重点罪名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害的法定刑。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组织艾滋病患者出卖血液,并将血液提供给他人,触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二、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没有同时具备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书的;

2)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院行医的人,如果没有取得个人行医执业许可证而从事个体行医的。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医术高明的人;

4)对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的人;

5)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只能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但不构成共同正犯。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结果加重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对死亡结果仅限过失。

 

普通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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