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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2010-09-24 18:54:45 来源:袁吉松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一)调查程序
   
1.受理程序。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经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程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警察应当回避。

   
3.传唤、询问程序。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才可以强制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询问必须做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4.检查、扣押程序。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登记。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附卷备查。对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退还。

   
5.鉴定程序。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二)决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告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处理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制作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或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听证。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7)申请复议或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决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鉴定期间不计入内。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需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罚款的执行程序和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

   
1.罚款的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被处2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

   
2.行政拘留的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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