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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相关问题

2010-09-24 18:50:45 来源:袁吉松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相关问题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五 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

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法条归纳与分析]

1、撤销判决的适用理由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但凡具备上述任何事由,法院都应撤销。

2、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回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原则上被告行政机关不能再作出和之前一样的行政行为,但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处理方式如下:(1)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应继续撤销,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但原行为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不属此列。

4、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谓重做判决,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与履行判决正好相反,法院原则上不能指定作出的期限,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例外的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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