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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2010-03-18 16:13:15 来源:袁吉松


司法救助

 

一、 司法救肋范围
  1、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0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2、矛盾较激烈的群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确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坚持要求司法救助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3、当事人为福科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受理。

四、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属起诉、上诉时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属已经裁判生效的,由原审审判庭审查。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六、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时要求缓交上诉费的,一审法院应迅速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

七、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除正在报院长审批的以外,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口头告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并应记明笔录附卷。对不予准许缓交的,应限期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不同意减交或者免交的,应限期缴纳。

八、司法救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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