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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和受理

2010-03-18 15:47:27 来源:袁吉松


四、审查和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②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③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④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⑤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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